凭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划定,国家事情人员在海内公务运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划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划定治罪处分。
凭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事情人员在海内外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挂号制度的划定》(1995年4月30日),党和国家机关事情人员在海内外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种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挂号上交。须挂号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一个月内由自己如实填写礼品挂号表,并将挂号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礼挂号的部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划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划定,收受其他明显凌驾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因此,如果在海内公务运动中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明令禁止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属于违反党纪的行为,纵然回来后挂号上交,也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关于在公务运动中,以公务身份接受允许赠送的礼品的,应当挂号上交,如果不挂号交公的,则凭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划定,依贪污处理。数额较小不组成贪污罪的,属于职务违法行为,可以给予政务处分,数额较大的,即累计凌驾3万元的,按贪污罪处分。(来源:中国朴直出书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