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要点】
违规收受治理和效劳工具礼品礼金,系违反中央八项划定精神问题,是“亲”“清”不分的典范体现。经个人过失决策,单位多人配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的,在量纪处理上应重点关注决策者。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法定情形之外、以组织文体运动等名义,要求或接受治理和效劳工具提供“赞助”或捐赠,保存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爆发利益输送等问题的可能性,应当严格禁止。由治理和效劳工具代付或解决用餐等用度的,应区分差别情况,相应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划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违反群众纪律或者违反国家执规律则划定问题。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某乡私营企业主余某提议,经该乡党委书记孟某同意后,向包括孟某在内的38名乡干部,赠送38袋每袋价值400元的生态大米。2019年年初,该乡组织女干部30余人加入县妇联运动会,因部离开支无法从工会经费中正常报销,孟某联系余某要求其“赞助”部分运动经费,余某出于维护关系的目的资助处理相关用度1万元。2017年至2019年期间,该乡政府先后爆发无法正常报销的餐费53845元。2019年2月,应孟某要求,余某出于维护关系的目的代付了上述餐费。最终,孟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均受到相应处理,违纪钱款予以收缴。
【定性量纪】
本案中,对孟某等人违纪行为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是违规收受治理和效劳工具礼品。某乡私营企业是该乡政府的治理和效劳工具,经孟某个人同意,包括孟某在内的38名乡干部收受该企业主余某赠送的大米,属于配合违纪。虽未发明孟某等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余某及其经营的企业谋取利益或提供便当,但保存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属于违反中央八项划定精神问题。
二是以文体运动名义向治理和效劳工具“拉赞助”。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划定,乡镇一级党委、政府不是正当的受赠主体。孟某为解决本单位工会经费无法正常报销的运动开支,以运动需要为名向余某“拉赞助”,余某出于维护关系的目的资助解决相关用度,看似是下层工会接受捐赠,实质是转嫁用度,违反廉洁纪律。
三是由治理和效劳工具代付单位违规吃喝的餐费。孟某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要求余某支付乡政府爆发的无法正常报销的餐费,余某出于维护关系的目的予以代付,属于转嫁用度,违反廉洁纪律。
本案在处理时,考虑到孟某作为单位“一把手”,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违反中央八项划定精神,个人决定、单位多人违规收受治理和效劳工具礼品;违反廉洁纪律,向治理和效劳工具转嫁用度,应依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鉴于其积极配合审查,主动上交违纪所得,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等划定,作出上述处理。
【以案释义】
通过上述案例,对实践中有关重点疑点问题进行辨析释义,以澄清模糊认识,准确掌握实质,精准定性处理。
一是对单位人员配合收受治理和效劳工具赠送礼品问题应如何定性量纪处理?
单位人员配合收受治理和效劳工具赠送的礼品,保存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违反中央八项划定精神,是违规收受礼品问题的体现之一,应当严格禁止。实践中,该行为容易与乱摊派、乱收费等违反群众纪律行为混淆,应从主观意愿来加以区分。在乱摊派、乱收费行为中,群众出钱出物并非出于本意,具有被动性。而在违规收送行为中,治理和效劳工具出于维护关系等目的,往往乐于向单位赠送普惠性礼品等,主动性较强。此类违纪行为,由党组织集体决定并实施的,属于集体违纪;由党组织卖力人个人决定的,属于配合违纪。在量纪处理上,应重点关注决策者,一般为单位的有关卖力人。本案中,私营企业主余某主动向乡党委书记孟某提出给乡干部每人赠送一袋大米,孟某个人代表单位同意接受并发放给乡干部,乡干部收礼行为属于配合违纪。孟某在历程中并未征求班子成员或干部自己的意见,在量纪处理历程中,应主要追究孟某的责任。
二是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文体运动等能否要求或接受治理和效劳工具赞助或捐赠?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划定,政府只有在“爆发自然灾害”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这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受赠主体,且仅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分”。同时明确,政府受捐“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工具”。因此,党政机关不得以组织文体运动等名义,要求治理和效劳工具提供赞助或捐赠。党政机关在组织文体运动时,应按划定制定计划、列明经费来源渠道,增强备案审批治理,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做到厉行节约、阻挡浪费。对下层工会接受的捐赠收入,要从预算体例、计划报批、受赠资金治理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合规正当。在法定情形之外要求治理和效劳工具提供赞助或捐赠,保存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爆发利益输送等问题的可能性,应当坚决阻挡、严肃处理。鉴于此,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亦不得以组织文体运动等名义,要求或接受治理和效劳工具提供赞助或捐赠。
在监督执纪实践中,要重点审查治理和效劳工具是否自愿主动赞助、捐赠,赞助、捐赠款物的去向等情形,对主动索取、强拉赞助、从中谋取私利等行为应从严查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单位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刑规则定的单位受贿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刑事责任,给予党纪处分时则要依照纪法衔接条款处理。本案中,孟某以组织人员加入运动会名义向治理和效劳工具余某“拉赞助”,受赠情形不属于法定特殊情况,其目的在于解决无法正常报销的运动开支,属于向治理和效劳工具转嫁用度。此类行为不宜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划定精神,可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
三是对单位向治理和效劳工具转嫁餐费问题如何掌握?
单位因违规吃喝等用度无法通过正常途径报销,要求治理和效劳工具代为支付,是违规处理用度的常见手段。实践中,向治理和效劳工具转嫁用度问题比较庞大、形式多样,应审查转嫁支付的主观动机、客观原因以及双方意愿等,综合掌握。具体认准时,不但要考量行为人动机,还要考量所转嫁的用度是个人用度照旧单位用度,是由治理和效劳工具公款支付照旧私款支付,相对人主观上是主动、配合照旧碍于行为人职权迫不得已代为支付,有没有谋利事项,区分差别情况,相应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划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违反群众纪律或违反国家执规律则划定,涉嫌犯法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单位向治理和效劳工具转嫁餐费,用私营企业主个人私款解决单位用度的,在认定处理时应注意明确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违规吃喝照旧处理用度。一般而言,行为人的目的是违规吃喝的,如要求私营企业安排宴请或者吃喝后要求私营企业主加入支付餐费等,属于因担心公款吃喝被查故而让老板买单继续吃喝,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新体现,应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划定精神。而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处理用度的,则不宜机械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划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宜视情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违反群众纪律或违反国家执规律则划定。本案中,孟某要求治理和效劳工具余某代付单位餐费,其主观意图在于解决无法正常报销的餐费而非接受吃请;余某出于维护关系的考虑支付相关用度,行为意图在于提供钱款而非请吃,也未必知晓用度的真实用途,故认定孟某违反廉洁纪律。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度转嫁由治理和效劳工具使用公款支付的,纵然目的是为处理用度,也宜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划定精神、违规组织加入用公款支付的宴请。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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